四川至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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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靠性鉴定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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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02
社会公益性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干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
鉴定科学性
一般来说,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检验核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出具报告:报告的形式应该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时,在鉴定的过程中务必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指导,对每一个鉴定对象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细致的反复考察,确保鉴定报告的行政和法律效力,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直以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一直是工程建设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而房屋建筑质量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因而,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的类别
01
房屋可靠性鉴定
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02
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03
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04
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05
危险房屋鉴定
06
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07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08
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
房屋危险性等级
房屋危险征兆
1、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缝突然加大。
2、承重柱、梁、板或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并且持续发展。
3、承重柱、梁、板或墙体产生过大的变形,木构件或连接部位严重腐朽或已被白蚁蛀蚀。
4、墙体或天花的批荡层突然大面积剥落、脱落;房屋突然发出异常的声音,如“劈拍声”、“喳喳声”、爆裂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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