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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得出不同意见时,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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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同一事项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应对呢?

      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鉴定意见的原因主要有:

(1)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改、补充,以使鉴定意见更加完备的鉴定过程。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意见是对原鉴定意见的修正、补充或者完善,不具独立的鉴定意见。

(2)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初次鉴定的鉴定过程有瑕疵,或者当事人、鉴定委托人对初次鉴定意见有意义的,委托原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以外的人或者机构再次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是一个独立的鉴定程序,它不受初次鉴定意见的影响。

(3)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是指对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有异议的,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应对原鉴定意见、鉴定过程、鉴定文书进行综合审核、评定、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人不得担任复核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资格不应低于原鉴定人。

      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辩护人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要着重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报关、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鉴定条件,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定所采用的方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等。

      对同一问题的不同鉴定意见存在如何选择的问题。除加强对相关技术问题的学习了解,还应注重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综合分析加以采信:

1、一案中相同问题有多个鉴定意见的,存在符合申请重新鉴定情形的鉴定意见,其效力一般低于其他鉴定意见。


2、对均未出现申请重新鉴定情形的,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高于没有其他证据作证或补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

3、依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的,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与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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