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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后还要CMA吗?

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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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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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




附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准入范围,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确认上述领域相关检验检测能力。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取消(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领域)。


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对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区域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对资质认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吴凯 电话:023-67376220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夏凡 电话:028-8660762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以前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与市监部门颁发的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都是我国关于建设工质量检测的官方资质。


近年来,国家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后还要CMA吗?


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CMA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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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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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根据 2019 年 10 月24 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含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不再受理、审批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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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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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明确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令第141号中关于资质申请资料应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新管理办法中已取消,即明确CMA计量认证已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报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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