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经排查发现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住宅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对D级危险住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
D级危险住宅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D级危险住宅的应急处置工作。
如何进行解危处置?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采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住宅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住宅的,方可继续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采取拆除措施解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留拆除住宅的权属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合法住宅或者视为合法住宅采取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在不改变用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审批;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置换;唯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