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构件加固
1. 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
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U形箍;
(2)加固木柱时,应采用由连续纤维箍成的环向围束;其构造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 当采用型钢置换加固木架端节点时,新增型钢应伸入支承端,并与原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形成整体。
二、结构锚固技术
1. 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25;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20。
(2)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错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错固应采用锚栓,并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模式进行设计。
2. 当混凝构件加固采用错栓技术进行错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错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错栓或全螺纹错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 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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