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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

发布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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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快速评判灾后农村群众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须过渡安置的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用于经营的农村房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三条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两类:“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
(1)“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
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2)“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
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第四条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予以进一步核查。
二、基本规定
第五条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逐门入户进行。现场工作包括:场地安全评估、地基基础安全评估、上部结构安全评估。
第七条根据分项评估结果与下表,给出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初步结论。
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判定标准
房屋类型
判定标准
处理建议
可以居住
未发现安全隐患
可以不做处理或简单维护;可以返家入住;继续观察
不可以居住
存在1项以上安全隐患
暂时不可以返家入住;部分房屋需进一步做安全性鉴定
三、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
第八条处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场地安全隐患:
(1)场地紧靠山体或崖体,已经出现滑坡或有滑坡迹象;或场地出现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2)场地出现地陷、地裂、大范围地下空洞、塌方等现象。
(3)场地位于河漫滩,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胁。
第九条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现滑移,且存在发展迹象。
(2)基础底部持力土层流失,基础部分悬空或局部破坏。
(3)地基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歪斜。
第十条房屋上部结构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没区或径流区,淹没或径流水位在房屋室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结构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及土窑洞。
(2)洪水浸泡4小时以上的白灰砂浆砌筑且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
(3)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或多条宽度大于5mm的裂缝),纵横墙交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或墙体出现肉眼可见的歪斜现象。
(4)承重墙体根部出现严重溃烂或剥蚀。
(5)承重墙体局部倒塌。
(6)独立承重砖柱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7)楼(屋)面出现变形或局部坍塌;楼(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楼板等在墙体顶部支座处出现滑动、侧翻、失稳等现象。
(8)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严重腐朽,有断裂或失效危险;木构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离支座。
(9)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表面严重剥蚀、开裂,钢筋锈蚀,有断裂或失效危险。
(10)砖窑或石窑,边窑腿出现明显外闪;或窑顶出现纵向裂缝;或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11)钢结构受力构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冲击或杂物撞击,出现明显变形或屈曲;或钢结构主要连接节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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