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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基坑开挖为何造成5死7伤事故?且看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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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应急厅发布消息:根据日前发布的《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湖南省汝城县“6·19”房屋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其中,5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人被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


6月19日12时37分,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坍塌房屋地基土承载力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且房屋整板基础上部受拉区未配置钢筋;因毗邻房屋拆除和开挖地基,改变了原基土的侧向约束,促使地基变形,地基承载力单侧降低,导致整板基础断裂;加之该房屋为单跨砖混结构(一个开间),高宽比较大且上部结构开间方向刚度差,当整板基础断裂后失稳倾覆,导致瞬间坍塌。

故发生后,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彻查事故原因,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其中,坍塌房屋主要出资人和建设过程经办人何广林、坍塌房屋施工承包人何贵芳、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房主何春养、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的现场指挥人员何超、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驾驶挖掘机的司机何建峰等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失职失责的汝城县卢阳镇、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汝城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部门20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记过、诫勉问责等处理。



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9日12时37分,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34 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省委书记许达哲、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文浩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科学处置,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副省长陈文浩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这起事故虽然未达到重大事故等级,但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提级调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郴州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组。同时,按照省纪委监委的要求,郴州市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汝城县、庐阳镇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同步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坍塌房屋基本情况

坍塌房屋位于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云头路北侧(图1),属于汝城县城中心城区23km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个人自建房,房主系何义勇,房屋占地约112.9m2,6层(局部7层),长18.8m~20m、宽5.82m、高21.3m,建筑面积约780m2,砖混结构。

(二)坍塌房屋建造过程

坍塌房屋由何义勇委托本村村民何贵芳承包施工建造(包工不包料),无设计施工图纸,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8月完工(3月主体完工)。该房屋建设之前,其两侧各有一栋建成房屋,其中东北侧毗邻房屋房主为何军建,1层,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建于2012年;西南侧毗邻房屋房主为何春养,2层,砖混结构,墙下片石基础,建于1994年,于2021年5月14日完成拆除,6月19日进行地基开挖准备建新。


图1 事发地位置图

何春养房屋南面有一洗车棚,店名为“靓洁汽车美容中心”,房主为何小刚,单层简易钢结构(各毗邻房屋位置及关系详见图2-图6)。


图2 毗邻房屋平面位置图


图3 毗邻房屋实景图

图4  2017年7月之前,何义勇房屋尚未建设

图5  2021年5月,何春养房屋开始进行拆除

      图6  2021年5月14日,何春养房屋基本拆除完成

(三)事故相关房屋人员基本情况

何义勇,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人,坍塌房屋房主。

何广林,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人,何义勇之父,坍塌房屋主要出资人和建设过程经办人。 

何贵芳,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珠家组人,坍塌房屋施工承包人。

何春养,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人,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房主。

何超,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人,何春养之子,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的现场指挥人员。

何建峰,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塘东园组人,坍塌房屋旁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时驾驶挖掘机的司机。

何小刚,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隔壁组人,被压垮洗车棚房主。

(四)坍塌房屋出租情况

房主何义勇一家4人居住于六楼;自2019年起,二至五楼每层分为两户,先后分别租给刘某等8户共23人居住,一楼租给何某用于经营废品收购。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事发当天晴天间多云,南风2-3级,无降水,日平均气温为27.4℃,最高气温为31.2℃,最低气温为24.5℃,平均风速2.6m/s,相对湿度8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9日,何超联系挖掘机师傅何建峰和两名拖渣土司机前来开挖地基,当天6时30分,放完鞭炮后开始施工。何超按照其父何春养的交待,要求何建峰操作挖掘机开挖地基时,要比隔壁何义勇的房屋基底挖深100mm。何建峰从西北角靠何义勇房屋位置开始开挖,开挖初始发现地基土质较差,基本为烂泥,开挖实际深度约1.4~1.5m,长度约9m。至11时50分左右,因外运渣土污染房前道路,被巡查的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场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暂扣了运土车辆。随后,何超、何建峰、何春养等人陆续离开施工现场准备去吃中饭。12时35分,县城管局执法人员驱车离开现场。12时37分左右,何义勇房屋整体向西南侧倾覆坍塌,并将洗车棚压倒,共造成12人被困于坍塌房屋内(其中洗车棚内1人),何建峰停靠在施工现场的挖掘机被压入土中(图7-图9)。


图7  2021年6月19,何春养房屋基坑开挖

图8  事故房屋坍塌现场照片(俯视)

图9  事故房屋坍塌现场照片(侧视)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郴州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第一时间赶到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副省长陈文浩率领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厅厅长李大剑,副厅长喻树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陈仲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鹿山,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省第一测绘院院长雷宇斌迅速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并紧急调派省医疗急救专家增援。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代市长吴巨培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靠前指挥,郴州市、汝城县两级政府、郴州军分区、武警郴州支队、武警交通四大队、蓝天救援队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省应急厅紧急调集中联重科、三一重工、省交水建集团、湖南建工集团、国家矿山救援郴州队、长沙阳光救援队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及训保支队等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增援。经过18小时全力救援,至6月20日5时50分许,12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伤亡人员分布详见图10)。其中,7人生还,5人遇难。整个应急处置过程行动迅速、救援有力、效果明显,未发生次生事故。同时,汝城县委县政府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


图10 伤亡人员分布图

三、事故现场查勘及检验检测情况

 (一)现场状况

1.坍塌房屋状况:经现场查勘测量,对坍塌房屋建筑布置进行了还原(详见图11-图13),该房屋为六层砖混结构,一层层高4.5m,二层至六层层高均为3.3m,出屋面楼梯间层高为3.3m,房屋建筑高度为21.3m,宽5.82m,长18.8~20m,高宽比为3.7,总建筑面积约780m2。

2.拟重建房屋状况:该房屋所挖地基顶面比坍塌房屋基底低200~300mm。


图11 坍塌房屋整板基础断裂带照片(俯视)


(二)房屋上部结构情况

经检测,坍塌房屋结构梁板截面及配筋和构造柱截面及配筋满足规范要求。结构一层承重砖墙体受压承载力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为0.67和0.69,不满足规范要求(规范要求大于等于1.0)。

(三)坍塌房屋基础情况

经现场局部开挖检测,坍塌房屋整板基础板上部钢筋应配27.5cm²/m,实际未配置上部钢筋,不满足结构计算及规范要求;整板基础暗梁上部钢筋应配9.9cm²,实配7.6cm²,不满足结构计算及规范要求。

(四)坍塌房屋地基情况

经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场地基础持力层为粉质黏土,土类别属软弱土,力学强度低、工程特性差,承载力较低,综合判定该场地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系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五)坍塌及拆除房屋场地排水情况

经检测,事故发生场地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因2021年5-6月连续降雨,北边山坡雨水汇流入场地,渗入地下积聚,导致在本场地形成积水,由于连续雨水浸泡,场地内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较场地外地基土承载力大幅降低。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成因分析

1.坍塌房屋自身存在质量问题

(1)地基土承载力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的要求。

(2)整板基础未设置板面受力钢筋,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的要求。

(3)高宽比为3.7,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0.1.14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7.1.4条的要求。

(4)一层承重砖墙受压承载力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5.1.1条的要求。

(5)一层层高4.5m,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0.1.4条的要求。

(6)建筑高度高21.3m,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0.1.2条的要求。

2.拟重建房屋与坍塌房屋毗邻,该处地基土质系软塑性黏土。拆除拟重建房屋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该处地基土的整体受力平衡,加之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顶面低于坍塌房屋整板基础底部200~300mm,改变了坍塌房屋地基土的侧向约束,导致地基土下沉滑移,地基承载力出现单侧降低,整板基础不均匀下沉及断裂,致使房屋整体倾覆并迅速坍塌。

3.坍塌房屋所处场地原为稻田,地势低洼,拟重建房屋拆除后一个多月内,正值雨季,且拆除后形成的空旷地带无组织排水,雨水在该场地内聚集,地表水加剧渗入毗邻坍塌房屋地基内,造成地基土软化。

(二)事故直接原因

坍塌房屋地基土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房屋整板基础上部受拉区未配置钢筋;因毗邻房屋拆除和开挖地基,改变了原基土的侧向约束,促使地基变形,地基承载力单侧降低,导致整板基础断裂;加之该房屋为单跨砖混结构(一个开间),高宽比较大且上部结构开间方向刚度差,当整板基础断裂后失稳倾覆,导致瞬间坍塌。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坍塌房屋为村民自建房屋,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设计,并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

2.拟重建房屋房主未向地基开挖人员提供毗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未对地基开挖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的潜在安全风险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导致在无施工方案指导下盲目开挖。

3.拟重建房屋地基开挖人员未对开挖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主动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4.坍塌房屋场地雨水汇聚,且该场地排水不畅;同时,拟重建房屋拆除后一个月时间内雨水丰富,地表水渗入坍塌房屋地基内,地基土进一步软化,地基承载力降低。

5.汝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庐阳镇人民政府开展打非治违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坍塌房屋的持续违建行为,导致该违建房屋最终建成并入住。

6.坍塌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违规对外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大幅增加,导致了事故伤亡人数的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汝城县“6·19”房屋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

对个人自建房违建行为巡查制止不力,导致边巡查边违建。为何义勇违建房屋报装水电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何义勇违建房屋通水通电。

(二)汝城县卢阳镇党委政府

镇打非治违办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多次巡查劝阻均未奏效后,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未作专题研究部署,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镇打非治违办对何广林报装水电审批手续未认真审查把关,致使何义勇违建房屋通水通电。

(三)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何义勇违建行为下达停工通知后,未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未督促其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四)汝城县自然资源局

2017年7月14日、10月17日,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对何义勇违法建房行为下达停工通知后,未进行立案查处,督促其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五)汝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8年6月,何广林利用其老房屋相关权证办理何义勇违建房的用水报装申请时,县自来水公司未严格落实《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汝政办发〔2017〕6号)第十条规定,未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的相关资料。

(六)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

2018年6月,何广林利用其老房屋相关权证办理何义勇违建房的用电报装申请时,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未严格落实《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汝政办发〔2017〕6号)第十条规定,未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的相关资料。

(七)汝城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简称县打非治违大队)

县打非治违大队现场巡查督查发现何义勇违建行为后,仅作口头劝停和督促尽快办理手续,未及时采取停电停水等有效管控措施阻止其违建行为。2017年10月25日,县打非治违大队收到城区国土资源中心所书面报告后,未上报县打非治违办,也未采取相关措施。

(八)汝城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打非治违办)

县打非治违办对卢阳镇政府和县打非治违大队持续上报何义勇违建行为未提出立案查处意见,导致发生边巡查、边报告、边违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审核何义勇违建房水、电新装用户开通条件。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时,未向县城管局移交“打非治违”存量问题清单。

(九)汝城县委县人民政府

落实上级关于建设领域“打非治违”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何义勇违建房边打击边建设,直至最后竣工并对外出租。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履职不力和违法建房查而不处、查而不止等问题失管失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何广林,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设计施工图情况下,委托无施工资质、未经工匠培训的个人组织施工,所建房屋存在较大结构设计缺陷。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何贵芳,未经技术教育培训违规承接施工业务。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何春养,对地基开挖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对地基开挖可能造成毗邻建筑物损毁的潜在风险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何超,负责拟建房屋地基开挖现场作业指挥时,忽视地基开挖对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指挥作业。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何建峰,忽视地基开挖对于毗邻建筑物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盲目作业。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人员

1.何义辉,群众,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2017年6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期间,明知其弟何义勇违法建房,未主动劝阻,且协助其父何广林为何义勇违规报装水电,导致何义勇违建房违规安装水电。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村委依法依规督促何义辉辞去云善村塘介脚组组长。

2.何波静,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在任云善村建房协管员、建房网格管理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导致其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何勤松,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副书记。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任卢阳镇云善村村委主任及2021年1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副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且违规签署水、电安装初审同意意见,致使何义勇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且为何义勇违建房水、电开户提供了便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何志兰,中共党员,现任云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支部书记及2021年1月至今任卢阳镇云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动态巡查不到位,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何义勇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朱侃柏,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卢阳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期间,分管城建、国土、农村村民建房、“打非治违”等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后续跟踪处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打击整治领导不力,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6.朱社平,中共党员,卢阳镇原党委书记。2015年12月至2021年5月任卢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任卢阳镇党委书记(2021年6月事故发生后被免去镇党委书记职务)。在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镇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失察,未对何义勇此类持续违建行为作专题研究部署和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7.朱军,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卢阳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镇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何义勇违建行为失察,未对何义勇此类持续违建行为作专题研究部署和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8.李忠秀,中共党员,现任卢阳镇城乡规划办(打非治违办、国土办、危改办)副主任。2015年3月至2020年4月任汝卢阳镇打非治违办(国土办)主任及2020年4月至今任卢阳镇城乡规划办(打非治违办、国土办、危改办)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义勇违建行为持续跟踪、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何义勇违法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及通水电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9.曹宇,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绿化管理股股长。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抽调至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综合办负责人,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用电用水新装审批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核职责,为何义勇违法建房水、电开户提供了条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0.付小波,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土桥镇规划建房办主任。2012年4月至2018年5月,抽调至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其中2016年12月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二中队负责人,负责何义勇违建房所在的和平路以北县城区“打非治违”巡查工作期间,发现何义勇违建行为后,违反工作纪律,未持续跟踪、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钟远明,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常务副队长,主持日常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发现何义勇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后,未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何义勇的违建行为,未持续跟踪和立案查处,导致何义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2.曹海雄,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及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县打非治违办常务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何义勇房屋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导致何义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3.何德全,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义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朱春桂,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主任。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何义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朱刚平,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抽调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大队大队长,分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何义勇违建房屋行为、未督促相关单位对何义勇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何义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6.黄国强,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黄国强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何义勇违法建房查处问题后续跟踪督办不力,导致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7.王坚,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任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王坚违反工作纪律,对全县国土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对何义勇房屋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导致何义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18.尹青山,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办副主任。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办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对卢阳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何义勇违建行为进一步交办、督办,后续协调、跟踪落实不到位;督促新建房屋报装水电审批制度执行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汝城县监委对其政务立案并给予记过处分。

19. 王明星,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9年9月至今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推动全县违法建筑存量分类处置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何义勇违法建筑持续存在而未得到处置。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谈话提醒。

20.李雄,中共党员,现任汝城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汝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推动全县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何义勇违法建成房屋并长期存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问责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由汝城县城管局对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由汝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郴电国际汝城县分公司进行约谈,责成郴电国际汝城县分公司向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汝城县卢阳镇党委、政府,汝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汝城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汝城县委、县政府向郴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由郴州市委、市政府约谈汝城县委、县政府时任主要负责人。

6.由郴州市监委向汝城县人民政府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汝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加大城市建设“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加大力度推进县城区集体土地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自建房质量监管、施工现场管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汝城县建设领域特别是农(居)民自建房未批先建、任意施工、“打非治违”不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提升建设领域特别是自建房建设安全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综合施策、从严整治,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坚决两确保”目标。

(二)对全省农(居)民自建房立即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前期集中深入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继续实施农(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尤其要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用于经营出租、地质条件较差地域、高宽比过大以及农村年久失修、建设标准低、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未经竣工验收以及非法建设、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严禁用于各类经营活动。要开展建筑安全警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建设安全常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行为。鉴于此次事故坍塌房屋的结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和农村(含小城镇)自建房普遍无正规设计施工图的现状,要加强源头技术把控,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对在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建房的,要严格地质勘探、施工设计审查把关。对城区自建房要加强规划管理,鼓励统规统建,要严格限制自建房高度,防止出现“纸片楼”,对地质条件不好、超过三层或300平方米的自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出台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切实压实管理责任,加强新建农房和既有农房规范化管理,提升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四)强力推进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各地区特别是郴州市、汝城县要扎实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老旧危房、自建房、“住改商”等建筑的排查整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建设增量、加快消除非法违法建设存量。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使用虚假材料报装水电层层通过审批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提供水、电、气、通信等服务。要建立非法违法建房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监督。

(五)切实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要进一步理顺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关于农(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无缝对接。要进一步加大对农(居)民自建房的执法检查力度,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村旅游地区租赁行为频繁以及建设年代久、擅自改扩建的房屋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加强建筑工匠和建筑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摸清“两类人员”底数,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培训、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从事施工作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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