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为三个层次,从第一层开始,逐层进行鉴定。每个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应按表3.2.8-1的规定采用。
表3.2.8-1 结构鉴定中安全性鉴定的分级标准与处理要求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
Au
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续表3.2.8-1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二
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Asu
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Dsu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 抗震鉴定应按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分别选择A类、B类、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并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应按表3.2.8-2条的规定采用。
表3.2.8-2 结构鉴定中抗震鉴定的分级标准与处理要求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符合抗震鉴定要求
综合抗震能力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不必采取措施
局部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
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应对非结构构件采取措施
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
综合抗震能力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应采取措施
3 结构鉴定的处理建议,应根据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
3.2.9 既有建筑安全评估的现场检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并有足够的信息可供追溯。原始记录有误时,应采用杠改,必要时应注明修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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